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6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王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玖佰貳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王闡於民國102年6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
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10月1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649元及費用8475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
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
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
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
遲延利息。緣相對人王闡於民國100年1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
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3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10月11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100元及費用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
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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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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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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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39,125元 │ 103年10月12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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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4,779元 │ 103年10月12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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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2,501元 │ 103年10月12日起至 │百分之19.97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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