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560號
TTDV,103,司促,4560,201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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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6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王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玖佰貳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王闡於民國102年6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
  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10月1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649元及費用8475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
  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
  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
  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
  遲延利息。緣相對人王闡於民國100年1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
  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3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10月11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100元及費用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
  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 439,125元    │ 103年10月12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2 │ 4,779元     │ 103年10月12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3 │ 12,501元    │ 103年10月12日起至 │百分之19.97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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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