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9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陳庠茂即陳建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柒佰玖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捌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以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柒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連續收取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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