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添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添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添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25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前已自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出監。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10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 0000000 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受刑人假釋期 間內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官 林彥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竹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