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0209號
TNDV,99,司促,20209,2014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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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209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 務 人 郭宥榛即郭芷安即郭佳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第一項中關於「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壹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零壹拾捌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 之,同法第二三九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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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