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李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於民國103 年4月間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2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2號裁定公示 催告後,於103年5月1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該日民時新聞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1月17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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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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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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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靜亮 │臺灣土地銀│103年4月30日│100,000元 │AGC0000000│
│ │ │行臺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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