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461號
TNDV,103,除,461,2014112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皇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幼珊
代 理 人 鄒嘉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5號裁定公 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奕塑企業有限│華南商業銀│皇田工業股│103年4月10日│127,050元 │HD0000000 │
│ │公司陳全成 │行永康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

1/1頁


參考資料
皇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