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460號
TNDV,103,除,460,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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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富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大義
代 理 人 丁伯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5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3年5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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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