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453號
TNDV,103,除,453,201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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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美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汝恒
訴訟代理人 廖俶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6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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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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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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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美天事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台南分│佑螢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4月5日 │84,915元 │BA0000000 │ │
│ │司劉汝恒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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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美天事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台南分│佑螢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5月5日 │53,550元 │BA0000000 │ │
│ │司劉汝恒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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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