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展毅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 不慎於民國103年1月24日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 字第10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103年3月8日刊登新聞紙後,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9月9日屆滿(末日為同年9月8日適 逢國定假日,以次日代之),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 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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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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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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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詠昇電機工業股份│臺灣中小企業│展毅自動控│103年2月28日│ 11,790元 │AB0000000 │
│ │有限公司陳森池 │銀行安平分行│制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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