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葉南詩
訴訟代理人 林王秀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 系爭股票),嗣因遺失,經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3年4月18日依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所示登 載於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申報 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 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催 字第183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堪可認定。是聲請人於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103年10月18日後3個月內之103年10 月21日向本院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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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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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ND-0000000~0000000│股票│ 2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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