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431號
TNDV,103,除,431,201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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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李仁娜
代 理 人 林鼎觀
代 理 人 林王秀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8張,因不慎喪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82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3年4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 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82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3年4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3年10月 27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0月26日為星期日,以次日代之),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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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4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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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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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ND-0000000│8 │8000│
│ │ │~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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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