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陳士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 20日以103年度重訴字第24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6,124元,該裁定業於103年10月22日 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15至31頁 )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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