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15號
TNDV,103,重訴,115,2014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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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上訴人即原告 黃裕杰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瑞興汽
車車體工廠有限公司、謝素亮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之判決提起上
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80,61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7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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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