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974號
TNDV,103,訴,974,2014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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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中山
以上上訴人與康舜炫間因103年度訴字第97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36,36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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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