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中山
以上上訴人與康舜炫間因103年度訴字第97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36,36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