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97號
上 訴 人 劉碧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國道、吳益勝、江淑真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14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壹拾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