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897號
SLDV,104,訴,897,2017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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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97號
上 訴 人 劉碧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國道吳益勝江淑真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14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壹拾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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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