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41號
TNDV,103,訴,141,20141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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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1號
原   告 張炳煌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
被   告 張睿琦
      張雲南
      郭張金時
      許劉春香
      劉春蘭
      劉晏伶
      劉進雄
      劉進興
      劉進南
      劉小農
      劉寶月
      劉榮文
      蘇志成律師即張料銨之遺產管理人
      郭學榮
      郭學進
      郭學聰
      郭學政
      郭麗雲
      李劉玉圓
      劉秀鑾
      張明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柯麗雪
被   告 張慶吉
訴訟代理人 張秀如
被   告 張榮富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
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附表二編號20暨附表三編號21關於被告「『郭』秀鑾」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劉』秀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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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