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31號
原 告 陳德晏
被 告 黃永昌
陳承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訴及此部份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60,000元,其中820,000元部分,係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程序移送本院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免納裁 判費;惟其餘1,240,000元部分,不在移送範圍之內,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則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 0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3,276元,該裁定業 於103年10月13日寄存送達原告,於103年10月23日送達生效 ,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 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系爭1,240,000元部分之訴顯難認為 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
│編號│ 時間 │ 匯款銀行 │ 匯款金額 │ 匯入帳戶 │
│ │ (民國) │ │(新台幣)│ │
├──┼───────┼──────┼─────┼───────┤
│ 1 │102年8月20日 │新竹第一信用│80,000元 │臺灣銀行太保分│
│ │ │合作社光復分│ │行帳號: │
│ │ │社 │ │000000000000號│
│ │ │ │ │、戶名賴連進。│
├──┼───────┼──────┼─────┼───────┤
│ 2 │102年9月30日 │中國信託商業│460,000元 │臺灣銀行嘉義分│
│ │ │銀行竹科分行│ │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戶名陳德晏。│
├──┼───────┼──────┼─────┼───────┤
│ 3 │102年10月8日 │新竹第一信用│400,000元 │臺灣銀行嘉北分│
│ │ │合作社光復分│ │行帳號: │
│ │ │社 │ │000000000000號│
│ │ │ │ │、戶名廖祿正。│
├──┼───────┼──────┼─────┼───────┤
│ 4 │102年10月23日 │新竹第一信用│300,000元 │臺灣銀行嘉北分│
│ │ │合作社光復分│ │行帳號: │
│ │ │社 │ │000000000000號│
│ │ │ │ │、戶名廖錄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