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89號
原 告 國榜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啓安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臺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柒拾陸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甚明。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於起訴時並 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34,000元,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是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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