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77號
TNDV,103,補,677,2014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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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告 王福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姜如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
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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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