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60號
原 告 賀真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如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021,8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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