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60號
TNDV,103,補,660,201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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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60號
原   告 賀真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如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021,8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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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賀真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