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54號
原 告 毛鼎清
送達代收人 黃瓊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漢銘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