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37號
原 告 周師傑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鋼鋼結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
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因定
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
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在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
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而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
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
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78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確認兩造間僱傭
契約關係存在。(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萬4,31
5元,及自本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三)被告應自民國103年11月l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
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原告4萬7,873元,及分別各自每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查原告上開請求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未確定僱傭存續期間,因原告係45年2月5
日出生(參投保資料表),於101年3月31日被告終止勞動契約時
年約56歲,其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止,期
間為8年11月,而原告主張其每月平均薪資為4萬7,873元,故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法條及說明,核定為512萬2,411元【計算
式:4萬7,873元/月×(8×12+11)月=512萬2,411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1,787元;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則依該規定,本件應先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萬5,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惟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年度救字69號),倘其聲請
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