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02號
TNDV,103,補,502,201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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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02號
原   告 陳嬌蓮
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義城蘇振方蘇振雄蘇鳳美蘇林金鳳
蘇瑞發蘇漢葳蘇誼芳蘇銘嘉孫海玲蘇文仙蘇健榮
蘇芎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90,9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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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