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02號
原 告 陳嬌蓮
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義城、蘇振方、蘇振雄、蘇鳳美、蘇林金鳳、
蘇瑞發、蘇漢葳、蘇誼芳、蘇銘嘉、孫海玲、蘇文仙、蘇健榮、
蘇芎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90,9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