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476號
TNDV,103,監宣,476,201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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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葉來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謝欽煌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謝欽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葉來罕(民國38年7月4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謝欽煌之監護人。
指定謝振裕(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街00巷0號5樓之7)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謝欽煌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 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 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 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 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 、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 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 之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葉來罕(民國38年7月4日,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謝欽煌(男,民國00年00月 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配偶,謝欽煌 因罹有失智症,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 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聲請對謝欽煌為監護之宣告,並選 定聲請人為謝欽煌之監護人,及指定謝欽煌之長子謝振裕( 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 臺南市○○區○○街00巷0號5樓之7)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係謝欽煌之配偶,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可憑, 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對謝欽煌為監護之宣告,自屬有 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謝欽煌之中華民國身心 障礙證明及永康奇美醫院於103 年10月14日出具之診斷證明 書為證,復經本院於103年11月11日在鑑定人財團法人臺灣省 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精神療養院醫師施仁雄面前訊問謝欽 煌,謝欽煌對問話僅微笑而未回答,又鑑定醫師對謝欽煌為 精神鑑定結果認:「一般醫學檢查:個案意識呈呆滯狀態, 對問話無法回答,日常生活無法自理,完全需別人協助。精 神檢查方面:個案的注意力尚可、判斷能力、對人、時、地 的定向感、記憶能力、計算能力及抽象思考能力均有明顯缺 失。鑑定判定:基於受鑑定人有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 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且接受治療後 回復可能性甚低,因而不能管理自己財產,可為監護宣告。 」等語,有本院103 年11月11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憑,是聲請 人聲請對謝欽煌為監護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謝欽煌之最近親屬有配偶即聲請人葉來罕、長子謝振裕、長 女謝雅雯及次子謝宗良等人、本院審酌聲請人為謝欽煌之配 偶,與謝欽煌同住在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且其亦 願意擔任謝欽煌之監護人,因認由聲請人擔任謝欽煌之監護 人,最能符合謝欽煌之最佳利益,為此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 護宣告人謝欽煌之監護人;又關於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 分,茲審酌謝振裕謝欽煌之長子,衡情應會本於謝欽煌之 最佳利益,與聲請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爰指定謝振裕為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利監護事宜之執行。
四、依家事事件法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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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