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郭俊益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此為必備之程
序。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8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
更生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