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3年度,194號
TNDV,103,婚,194,2014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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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家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啓宏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3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修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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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