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558號
TNDV,103,司聲,558,2014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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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李金桃
相 對 人 葉陳阿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玖佰伍拾壹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 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 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 ,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 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2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 101年度訴字 第1624號民事判決,判決聲請人勝訴,相對人不服依法提起 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 103年度上易字第76號 民事判決駁回相對人上訴確定在案,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 人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黃譓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 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 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另相對人經本院命限期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及單據證明,相 對人逾期未提出,相對人若有支出訴訟費用,仍得憑單據聲 請確定訴訟費用,併此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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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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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20,602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 │由相對人負擔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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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規費 │ 7,2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 │由相對人負擔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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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 │ 8,100元 │由相對人預納 │
│ │ │由相對人負擔 │
├────────┴───────┴────────┤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新台幣(下同)6,951元【計 │
│算式:(20,602元+7,200元)×1/4=6,951元,元以下 │
│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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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