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2728號
TNDV,103,司繼,2728,201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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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728號
聲 請 人 林王愛枝
      林裕崇 
      林裕華 
      林麗玲 
      林玉卿 
      林玉如 
      林芸姍 
      林忠雄 
      林瑛堂 
      林寶桂 
      林美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安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 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因被繼承人 死亡而開始;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7條、第113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安然於民國(下同)73年7 月6日死亡,依法聲請人及關係人林義雄均有繼承權,惟繼 承人林義雄於101年5月2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 權,而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 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權利,爰依民法第 1178條第2項規定請求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三、經查,被繼承人林安然雖於73年7月6日亡故,惟被繼承人林 安然之第一順序繼承人皆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林安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其等繼承,此有聲 請人所提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及本院索引卡查 詢表等件可佐,故本件被繼承人林安然非有繼承人有無不明 之情事,則本件聲請因被繼承人林安然尚有繼承人得為繼承 並管理被繼承人之財產,自與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規定不符,



聲請人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另繼承人若於繼承後死 亡,且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應為選任該繼承人遺 產管理人之問題,非選任被繼承人林安然之遺產管理人,不 容混淆,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翠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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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