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2168號
TNDV,103,司票,2168,2014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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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168號
聲 請 人 許瑞春即車王機車行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黃麟武黃竹淋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相對人黃麟武黃竹淋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動態記事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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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