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沈美英
相 對 人 吳憲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吳憲南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 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各項債務 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1年10月11日,債務清償 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又相對人吳憲南曾於101年7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元 ,約定清償日期為101年10月16日,並開立到期日為101年 10月17日之本票一紙為據。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 欠本金3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 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5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 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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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3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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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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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 白河區 │糞箕湖段│木屐寮小段│135-2 │道│28.00 │1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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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市│ 白河區 │糞箕湖段│木屐寮小段│443 │田│3757.00 │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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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南市│ 白河區 │糞箕湖段│木屐寮小段│443-5 │雜│87.00 │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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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台南市│ 白河區 │糞箕湖段│木屐寮小段│443-7 │林│22266.00│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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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台南市│ 白河區 │糞箕湖段│木屐寮小段│443-1 │建│888.00 │1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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