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78號原 告 立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雅雄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被 告 王碧蓮 王吳美惠 王繼斌 王盈方 王淑貞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江旻書律師被 告 黃泰弘 王美月 黃泰平 黃瑞月 王玲珠 黃泰安 黃玟皓 林根旺 林萬居 林青松 林冠嫺 林明義 林怡仁 林明貴 蔡坤展 上列8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黃豐緒律師 翁子翔 被 告 林金生 林杉平 賴美岑 林政毅 林建志 林建廷 林啟偉 林茂城 林翠菁 陳瓊姿 羅淑貞 林宜潔 林佩樺 張月娘 林謝緞 賀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被告兼上列林杉平起16人訴訟代理人 林和田 被 告 朱林惜 林瑞 林梅鈴 周啟文 林孫美秀 林雯萍 林怡昌 蕭治銘即蕭堯文 蕭詠穗 蕭欣盛 蕭雅真 黃久珍 朱逸凱 曾綉真 楊錦惠 林柔妤 林佳柔 林虹君 林柏諺 林明輝 林明鴻 林俞萓 林俞安 謝嘉琳 林明源 徐素蓮 林竹岑 林育辰 林明浩 舒曉菊 林雋蓓 林雋翰 林志仁 王靜儀 陳淑文 潘杏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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