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2147號
TNDV,103,司促,32147,201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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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14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吳潘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
    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
    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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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