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14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吳潘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
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
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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