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4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楊淳筑
債 務 人 郭美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叁佰叁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淳筑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郭
美秀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合計
借款本金新臺幣68,09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
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楊淳筑自民國103年08月13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66,33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郭美
秀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144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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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 001│新臺幣17004 │郭美秀、楊│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
│ │元 │淳筑 │7月13日起 │ │ │
├──┼──────┼─────┼──────┼─────┼───────┤
│ 002│新臺幣19559 │郭美秀、楊│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
│ │元 │淳筑 │7月13日起 │ │ │
├──┼──────┼─────┼──────┼─────┼───────┤
│ 003│新臺幣29769 │郭美秀、楊│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
│ │元 │淳筑 │7月13日起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001│新臺幣17004 │郭美秀、楊│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元 │淳筑 │8月1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19559 │郭美秀、楊│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元 │淳筑 │8月1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29769 │郭美秀、楊│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元 │淳筑 │8月1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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