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0747號
TNDV,103,司促,30747,201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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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74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馬皎皎即馬鳳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佰伍拾柒萬壹仟壹佰壹拾
  捌元②玖萬貳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01年9月27日起向聲請人借款170萬元及10
  萬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於民國103年8月
  23日起即陸續未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
  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共計1,
  663,715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自應付清償之責。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借
  款約定書為證。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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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