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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0279號
TNDV,103,司促,30279,201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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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27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非訟代理人 莊瑄環
債 務 人 范瑞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捌佰零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零柒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
  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
  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陸佰壹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叁仟零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
  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
  (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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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