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21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彭華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捌元
②貳拾壹萬叁仟貳佰肆拾叁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新臺
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彭華逸於民國100年05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420000元整,民國100年08月17日向聲請人借
款額度新臺幣300000元整。①其中新臺幣283338元整,
自民國103年0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
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3年0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②其中新臺
幣213243元整,自民國103年0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3年08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
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96581
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
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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