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上 訴 人 湯德裕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被上訴人 粨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琳訴訟代理人 蘇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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