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蘇正信律師
蔡進欽律師
被 告 洑勝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銘泓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鄭植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五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自到,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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