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龍起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2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6,700,2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1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