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77號
TNDV,102,重訴,177,20141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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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龍起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2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6,700,2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1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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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