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銀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洋溢傢俱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本院102年
度訴字第86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77,917元,應繳納上訴費用6
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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