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58號原 告 黃建富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被 告 莊耀輝 莊耀龍 莊家蓁(原名莊素英) 殷嘉祿 黃明寬 黃肇偉 吳上 黃燕山 黃振元 黃萬福 黃河上 楊穎悟 楊穎弘 楊穎然 楊頴謀 楊端模 楊端力 楊黃英 莊耀宗 莊坤達 楊悅美 楊志鴻 楊素育 楊志守 楊淑珍 楊淑容 楊淑勳 楊朝欽 楊淑雲 楊淑惠 楊瓊淑 楊淑臻 楊明欽 黃樹田 黃樹寅 黃顗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三、被告應於當日言詞辯論終結前到院閱覽原告所提分割方案, 若有不同意見,應於當日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否則本院將 視為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案,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俊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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