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249號
TNDM,103,聲,2249,201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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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聖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含袋總重零點貳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聖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後含袋總重 為0.2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項、第40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被告於民國103 年8 月15日經人發現死亡而報請員警處理,經到場員警於現場扣 得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白色粉末1 包後,再報請臺南地 檢署檢察官相驗。嗣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就被告所涉犯施用第 一毒品部分以103 年度營毒偵字第17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白色粉末1 包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員警以 聯勤二0 四場製造之煙毒品檢驗A 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確 呈海洛因之反應等情,有相驗屍體證明書、不起訴處分書及 新營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各 1 紙在卷可按,足認扣案物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 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 袋1 只,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 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 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哲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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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