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180號
TNDM,103,聲,2180,201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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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信明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
聲付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信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判刑確定,入監執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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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