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振崇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
聲付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振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崇因竊盜罪等案件,前經判決確 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易字第 831號、102年度簡字第15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6 月確定。受刑人於102年4月25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103年10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 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3月11日,有法務部矯 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 卷可稽,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