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118號
TNDM,103,聲,2118,2014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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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18號
聲 請 人 劉泓志
      楊岫涓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103年度審易字第55號),聲請本院
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人「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所載。二、按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 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18條第2款定 有明文。而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以一般 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 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 之原因,而非僅出於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 或須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 客觀事實,足以使人疑其將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最高法 院70年度台抗字第174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再按法院之 管轄,乃裁判權之分配,即法院對具體之一定案件所得行使 裁判權之界限,而管轄之有無,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最高 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837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2001號判 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劉泓志楊岫涓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並於民國10 3年10月7日經本院第十五庭善股以103年度審易字第55號案 件行準備程序;該期日承審法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條之規 定,而諭知本院就該案具有管轄權等節,業經本院調閱該案 全卷無訛。聲請人雖以承審法官主動表示同案被告張淳良設 籍臺南而有牽連管轄,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63條等 規定為由,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然前開事由本屬法院應依職 權調查之事項,尚與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63條規定無涉 ,雖該等事項因牽涉聲請人之己身利害,致聲請人主觀上認 為承審法官進行對其等不利之調查,惟客觀以言,此究非承 審法官與聲請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致使審判恐有不公 平或一般通常之人均認已達於法官不能為公平之審判之程度 。聲請意旨徒憑主觀臆測,預設上開管轄權有無之調查與認 定對其等不利之立場,進而指摘該案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 頗之虞,並據以聲請法官迴避,殊無可取,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高俊珊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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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