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原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瑋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1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杜瑋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毒品淨重合計為零點參伍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應將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行之「凌晨3時」更正為「 凌晨1時10分」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杜瑋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復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 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且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 處分執行完畢後,仍未能深切悔改,戒除毒癮,可見其戒癮 之意志力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犯行本質上乃屬自我戕害身 心健康之行為,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具山地原住 民之身份、於警詢時自述為高中肄業、無業,經濟狀況勉持 、施用毒品之動機是因心情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再按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應沒收銷燬之,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第18條第1項前段均有明文規定。本件於被告遭查獲之現場 所扣得之白色結晶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後均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驗後淨重分別為0.101 、0.255公克),此有該院民國103年5月26日濫用藥物成品 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被告雖否認為其所有之物,惟仍 得依前揭之規定,宣告沒收併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