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交簡字第4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桎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
三年度撤緩偵字第二九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桎愷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所載之附表補充為本判決 後附之附表,另犯罪事實第八列「另共同」應更正為「並共 同」,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桎愷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妨害公 眾往來安全罪。被告與于冠羣、汪柏宇、陳冠瑋、張志誠、 王浩丞、江旻桓、蔡坤穎、曾宇煥及楊勝名等人,就本案妨 害公眾往來安全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犯。爰審酌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依調查筆錄之記載) ;其與友人及其他不相識之人,在市區道路間,恣意結眾危 險駕駛,壅塞道路,妨害公眾用路安全,危害非輕,且該行 為潛藏引起公安事故危機,造成實害之案例所在多有,其破 壞社會治安之行徑,為社會大眾所厭惡,警方為取締飆車等 妨害公眾用路之行為,常需動用大批優勢警力加以遏阻,耗 費警力並徒增社會成本,行為實屬可議,然考量被告於撤銷 本案緩起訴前已捐款一萬元,並履行四十小時之義務勞務, 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於本件犯行所居之角色,兼衡其 素行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駕駛姓名及車號 │乘客姓名 │
├─────┬────────────────┼─────────────┤
│汪柏宇 │(駕駛)HM-3026號自小客車│于冠羣 │
├─────┼────────────────┼─────────────┤
│陳冠瑋 │(駕駛)5436-F3號自小客車│ │
├─────┼────────────────┼─────────────┤
│張志誠 │(駕駛)6233-LV號自小客車│張桎愷 │
├─────┼────────────────┼─────────────┤
│曾宇煥 │(駕駛)1832-JM號自小客車│ │
├─────┼────────────────┼─────────────┤
│王浩丞 │(駕駛)5170-PC號自小客車│ │
├─────┼────────────────┼─────────────┤
│楊勝名 │(駕駛)9902-WQ號自小客車│江旻桓 │
├─────┼────────────────┼─────────────┤
│蔡坤穎 │(駕駛)ZW-7108號自小客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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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以諾 │(騎乘)557-JTT號重機車 │ │
├─────┼────────────────┼─────────────┤
│謝沛勳 │(騎乘)018-HBW號重機車 │ │
├─────┼────────────────┼─────────────┤
│潘志偉 │(騎乘)256-JTR號重機車 │ │
├─────┼────────────────┼─────────────┤
│陳志嘉 │(騎乘)586-HKA號重機車 │少年楊O如 │
├─────┼────────────────┼─────────────┤
│葉紘輝 │(騎乘)862-GZQ號重機車 │ │
├─────┼────────────────┼─────────────┤
│邱俊中 │(騎乘)252-JRQ號重機車 │施志鴻 │
├─────┼────────────────┼─────────────┤
│少年林O雲│(騎乘)687-DXF號重機車 │ │
├─────┼────────────────┼─────────────┤
│少年陳O奇│(乘坐)不詳車號機車 │ │
├─────┼────────────────┼─────────────┤
│少年顏O皓│(騎乘)097-HBG號重機車 │ │
├─────┼────────────────┼─────────────┤
│少年薛O宗│(騎乘)9GT-905號重機車 │少年鄭O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