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2年度,17號
TNDM,102,智易,17,201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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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世雄
選任辯護人 鄭旭廷律師
      葉張基律師
被   告 劉志偉
選任辯護人 周進田律師
被   告 統亞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珮菁
選任辯護人 鄭旭廷律師
      葉張基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
調偵字第2144號、102年度偵字第8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美商CNC電腦軟體公司、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告訴被告吳世雄劉志偉統亞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違 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核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第93條第1項第3款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經告訴人美商CNC電腦軟體公司及欣昊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在本院第一審言辯論終結前,於民國103年11月6 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之首 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本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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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亞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CNC電腦軟體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