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
原 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爾祺
訴訟代理人 陳膺旭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律師
被 告 金和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杜美秀
人
被 告 杜美秀
杜瑜庭
前3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世豪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家弘
被 告 冼偉材
陳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杜秀美、杜瑜庭等人有犯罪嫌疑,牽涉本件民 事訴訟事件之裁判,而於民國100年1月10日裁定命在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14 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 程序。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 稽,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院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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