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07號
聲 請 人 林明芳
代 理 人 張綉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8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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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8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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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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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0-NI-000034 │1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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